「人本電子報」寄出的文章
標題:父母教育權概說
作者:周志宏
來源:人本教育基金會
寄出時間: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


文•周志宏(前四一0教改聯盟召集人)

父母參與小孩學校教育乃基於父母教育權的行使!
「父母教育權源自於父母對於子女的親權,同時源自於子女的受教育權利,此一
權利是基於一種作為父母之身份而來的權利,是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。」所以參
與小孩學校教育是家長的權利、責任,也是義務。
基於保障子女受教育權利,實現子女最高利益之必要,父母在子女成年之前,作
為與子女利益有最密切關係的父母,以及子女法律行為之法定代理人,必需代子
女主張其教育上的權利,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。因此,父母教育權之內容至少應
包括:

一、家庭教育權:
實施及決定家庭內容與方式之權利。

二、教育場所選擇權:
為子女選擇最適當場所之權利。國家為滿足此一權利,應提供具有選擇可能性之
環境及條件。父母學校選擇權可分為:
1. 公、私立學校之選擇權:選擇就讀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之權利。
2. 學校類型之選擇權:選擇學校種類及教育型態之權利。
3. 在家教育與學校教育之選擇權:選擇以學校教育或在家教育之方式教育子
女。

三、教育參與權:
參與並決定教育事務之權利。其中可包括:
1、個別行使:父母基於維護子女之學習權,得對子女之學校教育方式和
內容進行建議及主張。但該主張以不侵害他人之學習權益為前提。
2、共同行使:(1)家長會組織權:以組織家長會的方式,參與教育事務之
權利。(2)學校教育參與權:參與學校內教育活動與教育事務之權利。例
如:參與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教師之聘任。(3)教育行政參與權:推派家
長代表,參與教育行政之決策的權利。例如:選派家長代表參與台北市教
育審議委員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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